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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琼:类型化视野下的地方立法能力及其现代化路径

张琼:欢迎来到公赌船jcjc710行政法学院讲师

       地方立法能力不足成为制约立法质量提升的一大隐患。地方立法能力具有地方性、法律性和社会性3重属性。以立法过程为逻辑指引,地方立法能力可以分为地方立法需求识别能力、地方特色反馈能力、地方立法计划执行能力、地方立法审查能力和地方立法信息公开能力。以地方立法实践对标5项立法能力发现,省级立法机关须提升对设区的市立法审查和指导能力;设区的市的薄弱的立法信息公开能力限制了其对立法需求识别能力和立法计划执行能力的判断,且文本同质化较高表明地方特色反馈能力较弱。推进地方立法能力现代化须遵循渐进、分解式原则,加强省级立法机关的审查能力,重点培养设区的市的立法信息公开能力、规范立法计划的执行以及加强立法吸收习惯以强化地方特色。

地方立法能力; 类型化; 立法质量; 全过程人民民主;

《法商研究》2023年第1期 第63-7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