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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万勤:袭警罪中“暴力”要素认定的泛化与教义学限缩

姚万勤,欢迎来到公赌船jcjc710法学院副教授、欢迎来到公赌船jcjc710工智能法律研究院研究员、 法学博士

《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袭警行为独立成罪以来,关于入罪的“暴力”要素的认识分歧逐渐成为困扰司法实务部门与理论学界的重要问题。通过对袭警罪正式生效以来的176起有效案件进行分析,可以发现司法机关在认定袭警罪中的“暴力”时,并未充分关注实施暴力的具体手段以及暴力所造成的伤害程度,因而对其认定呈现泛化现象。究其根源,与“法益认定不明”“文义解释的随意发挥”以及“司法解释不当”等因素休戚相关。回归问题的实质,对于“暴力”的认定应当从其内涵以及外延两个方面进行把握。在内涵上,需要重点关注“暴力”的客观面以及主观面;在外延上,需要正确解读“人民警察”以及“正在执行职务”两个构成要件要素的范围界限。此外,虽然袭警罪与妨害公务罪的要素中均有“暴力”的规定,但并不意味着在行为人不符合袭警罪的情况下,就必然构成妨害公务罪。《刑法》第277条第5款的后半段应当属于袭警罪情节加重犯的规定,因而在情节加重犯的手段行为能够独立成罪的情况下,需要具体分析罪数问题。

袭警罪; 暴力; 法益; 妨害公务罪; 情节加重犯;

《当代法学》2023年第3期 第94-10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