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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巡展

《推进国家监察全覆盖研究》(18JZD037)

  项目名称:《推进国家监察全覆盖研究》(18JZD037)

  项目类型:2018年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

  项目首席专家:陈伟教授

  标志性成果简介:

  1.《监察法与刑法的衔接协调与规范运行》,载《中外法学》2019年第2期。

  文章提出监察法的生效实施使其从静态规范转化为动态运行,在此过程中需要正视关联性法律的衔接协调问题。监察委员会行使的职务犯罪调查作为后期诉讼程序推进的基础,因其罪责追究的特定属性而与刑法关系紧密。在监察对象的明确规定上,监察法调整职务违法与职务犯罪的一体性决定了其比刑法更为宽泛,但是在内涵上仍然延续了刑法对公职犯罪的实质要求。监察法未把单位主体纳入监察范畴带来了刑法适用上的空缺,单纯程序补正无法遮蔽实体规定适用上的短板。监察委员会的性质定位决定了监察主体刑责追究在部分职务犯罪主体上的非对应性,权力边界与刑法平等原则未能一体遵循,应当在恪守罪刑法定原则的基础上通过立法解释或者法律修订予以弥补。监察委员会在行使职务犯罪调查权时,与刑罚适用中的时效制度、自首制度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存在规范上的非一致性,由于难以排斥监察委员会调查行为与上述刑罚制度的价值契合,因而需要通过刑事实体法的调整来解决彼此之间的非协调性,从而保证监察法与刑法之间的衔接顺畅和规范运行。

  2.《监察法与刑法的关系梳理及其症结应对》,载《当代法学》2020年第1期。

  文章指出监察法的实施必然与刑法发生内在关联,此时需要进一步梳理彼此间的关系,并为监察全覆盖动态推进中症结问题的解决提供可行性思路。监察法作为宪法性法律的定位并不直接带来优位于刑法的特殊性,监察法的贯彻实施与监察委员会职务犯罪调查权的行使,仍须遵循刑法的基本原则与罪刑规范的限制。在监察委员会调查职务犯罪及其实践运行过程中,会面临不同身份的混合性共犯、职务与非职务犯罪查处、监察调查中的时效适用、监察主体违法类型的刑责、职务犯罪与监察管辖划定等方面的问题,这些均是监察法与刑法适用衔接中应当正视的症结所在。此时,需要在仔细辨清职务犯罪案件复杂性的同时保证监察法的顺利实施,在不违反刑事法治原则的前提下助推监察法反腐目标的渐进实现。

  3.《监察官法制订的现实必要、原则构建及实践问题》,载《学术界》2020年第1期。

  文章阐释监察官法是保障监察官队伍专业化建设的重要制度规范,在深入推进监察体制改革的时代背景下具有现实必要。监察官法的制订必须把坚持党的领导的政治原则、有益推进监察全覆盖的工作原则、遵守宪法与法律的法治原则、继承传统监察文化与制度创新的时代原则融合起来。监察官法作为细化监察法的具体性法律,需要注重监察官队伍的生态发展、监察官的任职资格、监察机关的内设机构、监察权的有序运行、监察官与辅助人员的协调性等内容,从而保障监察官法制订的科学合理,助推监察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之目标实现。

  4.《监察建议在监察全覆盖中的表现形态与规范运行》,载《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6期。

  文章提出监察建议作为监察机关践行监察权的方式,是监察体制改革与监察全覆盖深入推进的重要体现。监察对象和监察事项的非特定性决定了监察建议的类型及其内容具有广泛性,需要结合监察法规定的不同场合予以区别使用。基于监察机关作为监察专责机关的基本立场,监察建议应聚焦于廉政建设与正当履职的功能定位,并在具体使用中与单位的廉政自治权保持一定的距离。监察建议应保证提出主体的依法行使,在建议内容上实现具体与抽象的协调性,注重监察建议实践运行的闭环路径,合理构建监察建议提出之后的救济机制,有益促进监察建议在监察实践中的规范有序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