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制度通过为弱势群体提供免费法律服务,有助于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今日嘉宾:河源市法律援助处主任 刘佳
法律援助是国家建立的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 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的制度,是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通俗的讲,法律援助就是国家出钱请律师帮助经济困难的老百姓和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特定对象打官司,推动实现“不能让穷人打不起官司”,“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的。
目前,我市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设立有法律援助处,共7个,隶属于司法局。其中,江东新区在今年9月也设立了市法律援助处驻江东新区工作站,老百姓可在当地就近寻求法律援助服务。2024年至今,全市法律援助机构共为2800名受援人提供无偿的诉讼代理或刑事辩护服务,为2449人次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服务。
2024年3月29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通过《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2024年5月1日正式施行。
该条例于1999年颁布实施,是我国第一部法律援助地方性法规,历经三次修订;2006年第一次修订,在全国率先对法律援助事项范围不作限制,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2016年第二次修订,将法律援助经济困难证明制度改变为申报制度,进一步减证便民;今年是第三次修订,强调及时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援助服务,确保法律援助质量。
《条例》修订的背景和意义
作为全国首个省级法律援助地方性法规,《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自1999年实施至今,历经2006年、2016年两次修订,为规范和促进我省法律援助事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等方面的需求日益增长,党和国家对法律援助工作也提出了新的要求。2022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开始施行,适当扩大了法律援助范围,规定了法律援助的程序,明确了法律援助的保障措施。在这种背景下,《条例》部分条款与上位法、国家和省的相关要求不相适应,已经滞后于法律援助工作高质量发展需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上位法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及省委有关要求,在法律援助法规定的基础上,立足我省实际,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兼顾区域差异,始终把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总结和固化近年来我省法律援助工作的经验成果,对《条例》进行全面修订。修订后的《条例》直面我省法律援助工作新问题、新挑战,进一步加大法律援助力度,完善法律援助实施程序、保障监督和法律责任,对推动构建我省法律援助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新格局,保障公民和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意义。
修订后,《条例》有何不同之处?
新《条例》进一步降低法律援助门槛,优化便民服务制度,让法律援助惠及更多贫弱群体。
《条例》扩大了法律援助范围,包括放宽残疾人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的条件,从“重度残疾且无固定生活来源”修改为“重度残疾或者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增加申请法律援助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的情形,将“刑事案件的未成年被害人主张相关权益”和“属于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对象”列入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的情形,将“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情形从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进一步放宽为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等,使法律援助惠及更多贫弱群体。这个“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对象”申请法律援助不受经济困难限制也是我省首次提出,响应社会热点,聚焦“失独人群”,在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七款明确提出,属于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对象,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只要持相关证明即可获得法律援助。
此外,为进一步方便群众申请法律援助,条例增加了可以采用邮寄、网络申请的方式申请法律援助,拓宽了原有的申请方式;明确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法律援助便民服务窗口,在乡镇、街道、村、社区及法律援助需求集中的地区或者单位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点;对行动不便的残疾人,高龄、失能或者部分失能等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条例》规定可以向距离最近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法律援助申请。另外,对于距法定时效或者期限届满不足七日,需要及时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行政复议的;需要立即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行为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按规定可以先行提供法律援助。
对于有法律援助需求的群众,如何申请法律援助?
经济困难公民、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在遇有法律问题或者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主张相关权利时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申请人可向办案机关所在地或有管辖权的争议处理机关所在地的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所属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并如实提交如下申请材料:法律援助申请表、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经济困难说明材料或依法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的证明材料及其他与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材料。
上述所说,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有哪些情形是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
根据《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属于下列情形的,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
(一)英雄烈士近亲属为维护英雄烈士的人格权益;
(二)因见义勇为行为主张相关民事权益;
(三)再审改判无罪请求国家赔偿;
(四)遭受虐待、遗弃或者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以及刑案件的未成年被害人主张相关权益;
(五)服刑人员就人民法院决定再审或者重新审判的申诉案件申请法律援助;
(六)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七)属于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对象;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此外,根据《条例》还有一些情形是属于法律援助机构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的,比如,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特定群体,困难残疾人家庭、一户多残、重度残疾或者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申请支付劳动报酬或者请求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进城务工人员等。
群众可以获得何种形式的法律援助服务?
法律援助机构可以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依法提供以下法律援助服务: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刑事辩护与代理;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的诉讼代理及非诉讼代理;值班律师法律帮助;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代理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形式的法律援助服务。
对于未成年人保护方面,《条例》有何规定?
新《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明确提出,对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申请法律援助的,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第二十三条第四款明确规定,刑事案件的未成年被害人主张相关权益申请法律援助的,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第三十六条第四款明确提出,对于刑事案件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他未成年受援人,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者代理人。从法律层面践行“法治为民”思想,响应国家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预防“抓前端,治末病”制度建设需求,精准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如有法律问题可前往河源市法律援助处,或致电12348法律服务热线也可致电河源市法律援助处咨询电话3820081。
法律援助制度使得那些因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无法自行维护权益的公民,能够通过法律援助机构的帮助,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有助于减少社会不公,促进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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