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金笔律师事务所 丘俊波律师
网络暴力在当下社会中是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它不仅伤害了个人的身心健康,还对社会秩序造成了不良影响。
网络暴力的定义和特点
网络暴力是指通过网络以文本、图像、音频、视频等形式对个人集中发布的,含有侮辱谩骂、造谣诽谤、煽动仇恨、威逼胁迫、侵犯隐私,以及影响身心健康的指责嘲讽、贬低歧视等内容的违法和不良信息。它的特点主要有传播速度快、范围广、隐蔽性强,施暴者往往借助网络的匿名性,肆意对他人进行攻击,给受害者带来极大的伤害。
我国目前有哪些法律法规对网络暴力进行规制呢?
我国对网络暴力的规制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中。这些法律法规从民事、行政和刑事三个层面,对网络暴力行为进行了全面的约束和制裁。
在民事责任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了公民的隐私权、人格权等受到法律保护,如果网络暴力行为侵犯了这些权利,受害者可以要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比如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在行政责任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一些常见的网络暴力行为,如发送侮辱、恐吓信息,散布他人隐私等,规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
在刑事责任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有关于侮辱罪、诽谤罪等的规定,如果网络暴力行为达到了犯罪的程度,行为人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典型案例
案例一:吴某某诽谤案
2021年11月,吴某某在某网络平台上以个人账号“飞哥在东莞”编发故事,将其在网上浏览到被害人沈某发布的“与外公的日常”帖文下载,并利用帖文图片在上述网络账号上发布帖文捏造“73岁东莞清溪企业家富豪娶29岁广西大美女,赠送礼金、公寓、豪车”。截至案发时,该帖文阅读量达4.7亿余次,引起网民对沈某谩骂诋毁,严重影响了被害人及家属的正常工作生活。此外,吴某某还捏造并在网上发布诽谤信息侵犯被害人闵某名誉权,相关信息阅读量达4434次。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诽谤罪对吴某某提起公诉。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认为,吴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网络平台上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且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诽谤罪,依法应予惩处。以诽谤罪判处吴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网络时代的诽谤行为,突出特点是针对不特定群众随意实施,目的是吸引关注、博取流量等。此类诽谤行为可以使相关违法、不良信息在网络上快速传播,迅速引发大规模负面评论,严重侵害被害人人格权益,同时产生“人人自危”的群体恐慌,影响社会公众安全感。本案裁判彰显人民法院依法维护人格权益及严惩网络暴力,维护社会公众人格权益的坚定立场。同时,本案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作为判断是否构成诽谤罪的重要考量因素,对细化诽谤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条文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案例二:常某一等侮辱案
2018年8月20日,常某一之子在德阳某游泳馆游泳时,因与安某某发生碰撞后向安某某做吐口水动作,被安某某丈夫乔某某将头按入水中并掌掴。常某一闻讯与安某某、乔某某发生争执,并进入游泳馆女更衣室与安某某发生肢体冲突。公安民警接警后调解未果。次日上午,常某一、周某(另案处理)到乔某某单位反映上述情况,要求对乔某某作出处理,并拍摄该单位公示栏中乔某某姓名、职务、免冠照片等;下午,常某一和常某二(常某一堂妹)等人到安某某单位,要求立即处理安某某,并吵闹、言语攻击安某某,引发群众围观。常某一通过安某某单位微信公众号获取其姓名、单位、职务、免冠照片截图。此后,常某一、常某二和孙某某(常某一表妹)将乔某某、安某某的相关个人信息与上述游泳池事件视频关联,通过微信群、微博发布带有情绪性、侮辱性的帖文和评论,并推送给多家网络媒体。涉案游泳池事件被多家媒体报道、转载,在网络上引发大量针对乔某某、安某某的诋毁、谩骂。其间,乔某某、安某某通过他人与常某一联系协商未果。同月25日,安某某服药自杀,经抢救无效死亡。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检察院对常某一等提起公诉。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常某一、常某二、孙某某利用涉案泳池冲突事件煽动网络暴力,公然贬损被害人人格、损坏被害人名誉,造成被害人安某某不堪负面舆论的精神压力而自杀身亡。综合考虑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自首、悔罪表现以及被害人乔某某过错情况,以侮辱罪判处被告人常某一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常某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宣判后,被告人常某一提起上诉。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与线下暴力直接造成人身伤害不同,网络暴力主要通过发布、传播信息,损害他人名誉、尊严等人格权益,实质是语言暴力。由于网络的特殊性,加之网络暴力信息“夺人眼球”,所涉信息极易在互联网空间被海量放大,快速扩散、发酵形成舆论风暴。网络暴力所引发的群体性网络负面言论,使得被害人面对海量信息的传播而无所适从、无从反抗,导致“社会性死亡”甚至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
近年来,网络暴力引发的悲剧接连发生,亟需依法予以严惩。本案即是网络暴力引发严重后果的案件,行为人发布侮辱性言论,并通过网络推送,引发大量针对被害人的网络诋毁、谩骂,造成被害人自杀的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恶劣。基于此,办案机关依法适用公诉程序,以侮辱罪对三名被告人定罪判刑。
案例三:王某某诉李某某侮辱案
自诉人王某某曾与被告人李某某交往,其间,李某某拍摄了王某某裸照。两人分手后,被告人李某某在自诉人微信粉丝群(成员400余人)内发布“爆料”文章,并配有自诉人裸照、“有偿约炮”“床照”等文字。2018年6月至7月,被告人将上述文章、照片编辑后分期在微博账号上发布,相关帖文被转发2万次,评论115次,点赞1033次,引起网民大量嘲讽攻击,给自诉人造成极大心理压力。被告人还在有关网络平台公开前述帖文的网络链接,被多个粉丝众多的网络账号转发,个别账号粉丝超过100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为泄私愤,利用信息网络发布自诉人私密照片、侮辱性文字等信息,公然侮辱自诉人,致使相关信息被大量转发,其行为已构成侮辱罪。综合考虑被告人坦白、认罪等情节,以侮辱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判后,李某某提出上诉。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网络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网络侮辱等网络暴力行为的社会危害更加凸显,集中表现为传播范围更大、传播速度更快。通过这些真实的案例,我们可以看到网络暴力的危害是巨大的。
作为普通网民,我们应该如何避免成为网络暴力的参与者呢?
首先,我们要树立正确的网络道德观念,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不随意发表侮辱性、诽谤性的言论。其次,我们要增强法律意识,了解网络暴力的相关法律规定,知道自己的行为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最后,我们要积极参与网络治理,发现网络暴力行为时,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共同营造一个健康、和谐的网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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